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名外,其他需要更改的地名,应当随着社会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