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前,应当事先经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地图中标注的地名,并将出版后的地图报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军用地图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