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丧葬活动中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执行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