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残疾人。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