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