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四)非法出版和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