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