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六章 民族寄宿制教育和双语教学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民族教育,重点办好民族寄宿制学校(班),对民族寄宿制学校(班)的建设在资金、师资、人员编制和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切实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少数民族学生补助寄宿制生活费。民族寄宿制学校(班)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