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州、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省编制部门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数分配到学校。任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