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九条有效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安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