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控辍保学工作机制,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