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未经审查同意即从事乡(镇)村集中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