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塘坝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