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下列涉及计量收费的活动应当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费用:(一)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考核的;(二)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三)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的;(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的;(五)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的;(六)其它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缴纳费用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