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涉及计量收费的活动应当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费用:

(一)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考核的;

(二)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

(三)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的;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的;

(五)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的;

(六)其它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缴纳费用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