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七条有效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