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