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