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