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措施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