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和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