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印刷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以及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印物品,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