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