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