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滞留、截留、挪用、侵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的;(三)干扰、阻碍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依法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对扶贫开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