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统筹教育资金、项目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倾斜,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生活条件。
健全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资助贫困户子女完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学业;完善和落实各类扶贫助学补助和就业帮扶政策;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帮扶联系制度。
通过特设岗位、定向培养以及鼓励高校大学毕业生到贫困地区任教等方式,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完善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制度,依法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生活待遇,对贫困地区教师申报职称给予政策倾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