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原经过批准生活饮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并逐步封闭原地下水井。城市自来水厂应当主要使用地表水,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