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状况、兼顾自然条件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