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