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