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