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