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强化防震、防洪、抗旱减灾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治机关应当把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