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质询,也可向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