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