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运输、输配、充装设施;(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防泄漏、防火、防爆设备和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