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遇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限制用气的措施。

限制用气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用气。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