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柴、铲草皮、放牧;

(二)采集野生药材和幼苗、种子等林副产品;

(三)野外生火、烧灰、烧田埂、葬坟;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建筑物、岩石、竹木上刻划题字或者擅自张贴广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