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清真食品登记证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