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已废止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