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