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经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营的林木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制定的质量标准,附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的林木种子不得经营和流通。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对种子质量负责。林木种子的标签应当注明:树种、世代、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产地、采种日期、适用范围、净含量、质量标准、保质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址等项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