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协调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实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研究、解决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问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