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的;(二)不明确人员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不如实提供入住人口相关信息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