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布下列内容:(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内容;(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规定;(三)《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办理程序;(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明确的协助人员、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的姓名、联系电话;(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