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制度应当送交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提出意见,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服务质量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