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