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三十二条有效勘察、设计文件中的版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