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三十条有效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