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七条有效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是:(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和调查红线图;(三)勘察设计任务书;(四)有关技术经济协议文件和基础资料;(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由建设项目业主提供,并保证文件和资料的真实、齐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