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调整、修改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从事工程建设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小型农田水利资金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