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调整、修改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从事工程建设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小型农田水利资金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