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山洪易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工矿企业制定防治山洪的规划和紧急避灾预案。洞庭湖区以及其他易涝易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除涝治渍规划。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