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